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公司調崗,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公司調崗,但未約定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約定公司調崗,也未約定勞動報酬標準2018年10月,車某以柳道公司將其崗位調整至。
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對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約定,是避免因調崗引發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但是何謂“適當”,就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崗。
2014年3月,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約定喻某從事操作工工作,某公司根據工作需要,按照合理誠信原則,可依法變動喻某。
那如果我們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單方調崗的條款,實踐中,我們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呢?案情概要吳某于2004年5月進入物華公司工作。
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,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,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,在操作崗位調整時,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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