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索引
最高院《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泛達鋁業有限公司、廈門??到洕l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》,案號(2021)最高法民申7333號,審判法官李延忱、王 珅、郁 琳,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6日,案例發布日期2021年12月7日
二、案情簡介
鋁合金門窗加工安裝工程發包方:曙光公司
鋁合金門窗加工安裝工程承包方:泛達公司
案涉《鋁合金門窗加工安裝承包合同》(以下簡稱承包合同)約定:平開門窗(含紗窗),結算方式:門窗鐵副框架外邊線計算面積按照1190元/平方米計算。
曙光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約定平開門窗(含紗窗),單價1190元/平方米,案涉項目中“平開門”和“平開窗”都需要安裝紗窗,故該處的“紗窗”屬于習慣用語,包含“紗門”和“紗窗”,紗門沒有施工相應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。原審福建高院沒有支持曙光公司的上述主張,曙光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。
爭議焦點:合同約定的平開門窗(含紗窗)是否包括紗門門窗安裝承包法律規定?
三、裁判摘要
關于案涉承包合同中是否包括紗門部分的問題。曙光公司主張依據案涉承包合同第1.4條關于“平開門窗(含紗窗)”的約定,平開門應當安裝紗門。本院認為,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,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、合同的有關條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,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。從合同使用的詞句理解,紗窗和紗門系兩個不同概念,“平開門窗(含紗窗)”難以理解為同時包含紗窗和紗門的雙重含義;從日常生活習慣理解,窗戶往往連通室內外,安裝紗窗既能保證通風也可阻擋蚊蟲等進入室內,符合一般生活常態,但出于節約成本及生活實際需要考慮,除特別約定,通常無安裝紗門必要。曙光公司還主張根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“門窗鐵副框架外邊線計算面積”按照1190元/平方米計算,并未區分門窗進行結算,亦表明合同約定包含紗門。本院認為,上述約定僅表明雙方就門窗部分約定的整體價格,與是否安裝紗門之間缺乏必然聯系。綜上,曙光公司主張案涉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紗門的理由不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
四、啟示與總結
合同法125條合同解釋的規定是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、合同的有關條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,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。首先從文義出發進行解釋,結合合同目的、交易習慣、締約前后的行為進行解釋,探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。本案提醒我們合同文字必須嚴密,文義必須清楚明了。
小細節、小問題最終演變成了大問題、大案子,正如我昨天的一篇《辦理工程結算時要多長個心眼,一個備注或一張明細可能就值幾百萬》,很多人不以為然,本案再次說明了,有時就是一個備注就值幾百萬,簽合同時也是一樣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,在于經驗,見多識廣、博古通今,大抵如此門窗安裝承包法律規定!與其到法庭上長篇大論,不如平時把合同簽好。而簽好合同的關鍵在于交易經驗的積累。而交易經驗除了來源于自己交易實踐,還有就是法院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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